中評協〔2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和中央關于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提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職業道德建設,提高行業公信力,《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自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自律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5年2月18日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自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和中央關于加強資本市場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提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職業道德建設,提高行業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 自律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服務業務,是指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則和資產評估準則,為證券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具體包括下列證券業務活動: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
(二)發行公司(企業)債券、資產支持證券(AB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三)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發行證券;
(四)上市公司、掛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五)上市公司、掛牌公司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
(六)其他涉及公開信息披露或者引用的評估;
(七)證券公司及其資產管理產品的評估;
(八)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期貨經營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的評估;
(九)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條 制作、出具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評估報告,屬于法定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以估值報告和價值咨詢報告等專業報告替代資產評估報告。
第五條 中評協負責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自律監管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負責資產評估機構日常自律監管工作,并根據中評協委托參與證券服務業務的自律監管工作。
第二章 資產評估機構自主管理
第六條 完成首次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充分認識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存在的風險,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加強自主管理。
資產評估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應當了解證券服務業務的特點,根據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則和資產評估準則要求執業,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一)質量控制體系健全并且運行良好,備案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3 年以上;
(二)具備與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相匹配的執業人員。資產評估師人數超過 40 人,過半數資產評估師連續執業三年以上;首席評估師、質量控制負責人具備十年以上資產評估經驗并在本資產評估機構執業三年以上;過半數證券服務業務簽名資產評估師和過半數證券服務業務項目審核人員具備連續五年以上證券服務業務資產評估經驗;
(三)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誠信記錄良好。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評估師、質量控制負責人等關鍵人員近三年不存在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證券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 出具證券服務業務資產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證券評估報告)應當履行至少三級內部審核程序。項目審核人員和報告簽名人員應當由不同的資產評估師分別擔任。
第八條 證券評估報告及其合同應當按規定在資產評估業務報備系統中如實填報,并選擇業務類型為“證券期貨評估業務”。
第九條 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風險控制組織和機制,完善各環節風險評估,更好識別、合理防范、積極應對風險。在承接證券服務業務時,要充分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與項目風險的匹配性。
第十條 鼓勵證券評估機構設立內部專門部門或者崗位,統一、集中處理銀行函證業務。
已實現銀行函證集中處理的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將接受銀行函證回函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報送中評協,中評協統一將上述信息轉送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 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師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證券知識、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培訓,充分發揮資產評估師防范執業風險的作用。
第十二條 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鼓勵證券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余額與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之和不低于 500 萬元。
第十三條 證券評估機構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評協按年度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1.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組織形式、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日期、注冊地區、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等;
2.業務規模,包括收入總額、資產評估收入、證券服務業務收入等;
3.人員情況,包括股東(合伙人)情況、資產評估師情況等;
4.風險保障情況,包括注冊資本(出資額)、凈資產額、職業責任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累計賠償限額及覆蓋區間、職業風險基金余額等;
5.關聯機構情況,包括本機構法人股東(合伙人)情況、出資其他資產評估機構情況、分支機構存續和撤銷情況等;
(二)證券服務業務情況,包括上一年度證券評估報告(含咨詢報告等)數量、主要行業、評估目的等;
(三)誠信信息及民事責任情況:
1.誠信信息,包括證券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評估師、質量控制負責人和資產評估師上一年度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市場禁入、行政處理和行政監管措施、自律懲戒、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情況等;
2.民事責任情況,包括上一年度因執業行為承擔民事賠償情況。對于各類生效判決,應當逐項披露生效判決名稱、生效判決文號、承擔民事賠償金額、判決機關、判決事由、判決日期。
上述信息中的數量信息, 以上年末數據為準。
第十四條 自行披露信息的證券評估機構,應當在其官網首頁醒目位置設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欄目,每年 5 月 31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相關信息。
委托中評協披露信息的證券評估機構,應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本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相關內容報送中評協。
第三章 資產評估協會自律監管
第十五條 擬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備案申請,中評協即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提示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復雜性和執業風險。
第十六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辦理首次備案過程中,中評協對申請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近三年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質量、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風險防范機制建立情況、內部治理情況, 以及資產評估師任職資格、職業道德等情況。
第十七條 對完成首次備案的證券評估機構,原則上三年內至少檢查一次。其他證券評估機構原則上每五年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形式包括與財政部聯合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周期性自律檢查和專項性自律檢查。 中評協可以組織協調地方協會參與本地區或者其他地區證券評估機構的檢查工作。
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質量、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風險防范機制建立情況、內部治理情況, 以及資產評估師任職資格、職業道德等情況。
第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證券評估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加大檢查力度: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經查屬實且情節嚴重的;
(二)因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五年內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自律懲戒,或者三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的;
(三)收費異常的;
(四)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業務的;
(五) 出具報告數量與資產評估師執業能力、風險承擔能力明顯不匹配的;
(六)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的;
(七)引發重大社會輿論的;
(八)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的;
(九)發生合并、分立的;
(十)未按規定完成重大事項備案或者年度備案的;
(十一)中評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中評協建立專家庫,為證券評估機構自律檢查提供技術保障。中評協為地方協會參加自律檢查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條 中評協與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章 自律懲戒
第二十一條 證券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中評協予以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
第二十二條 證券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報備或者披露信息且拒不改正的,中評協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條 證券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違反其他自律管理規范的,中評協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自律懲戒。
第二十四條 中評協和地方協會對證券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的違規行為作出自律懲戒和處理的, 由中評協報告財政部、中國證監會。 中評協和地方協會發現的證券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師涉及證券服務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由中評協移交財政部、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